第六百一十一章 打造招牌 (1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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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国内的电影审查机制其实并不复杂,一般来说,就是在剧本完成之后需要交上去审查一次,以此获得拍摄的资格,然后在拍摄完成之后进行第二次审查。

        这个第二次审查,才算是比较正式的审查,也就是大家都比较清楚的电影审查委员会审片环节了。

        为什么说第二次审查才正式呢,原因很有意思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一次的审查,也就是剧本审查的官方要求是这样的,“持有《摄制电影许可证》的电影制片单位,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(梗概)送广电或相应的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。”

        重点就在这个(梗概)了,因为具体的材料要求里,并不需要完整的剧本,还是一个仅仅不少于一千字的剧情梗概而已。

        这样一来,可发挥的空间就大了,随便编个一千字以上的内容,是剧本里的东西,但实际上并不是重要剧情,属于随便糊弄糊弄就能过去的。

        所以,这里的审查其实根本不具备任何实质上的力量,就是个备案而已。

        相比较而言,电影拍摄完成后的审查那可就正式的多了。

        首先,这是根据国务院在01年的时候办法的《电影管理条例》的标准执行的,具有法律效益的规定。

        这个规定要求,电影拍摄完成之后,首先要由制片单位进行自审,之后再提交给由36人组成的电影审查委员会进行看片审查,电影能否通过获得上映资格,完全由委员们的意见多寡来决定,提的意见越多代表影片问题越大,如果委员们没有问题,则直接通过。

        委员们又是根据什么来审片的呢?这个也有明令规定,根据《电影剧本(梗概)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》第十四条规定中,总共有九项内容,当电影里出现这九项内容中的任何一项,就需要做出删减修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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