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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7、现场草拟 (6 / 8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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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在自由原则中,“不信奉”的权利才是重点。在草案中还规定,如果神灵本尊提出申诉,非索港地方当局也会维护公民的这种选择权利。

        这一条规定真是太有地方特色了,因为当地人大多不是无神论者,各部族信的东西五花八门,有时甚至超出想象。

        草案没有纠缠有神或无神的争论,而是假设了一种情况,假如神灵出现在人间,也将其视为一位独立的法律个体,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权利。

        公民是信仰某位神灵的自由,也有不信仰某位神灵的自由,就算神灵也不能剥夺。假如神灵来到这里,非索港地方当局同样保障它的这种权利。

        在草拟的时候,柯孟朝问了一句话,不是问冈比斯庭的两位使者,而是问洛克:“你认为海神族的人,有不信奉海神的自由,或者有不再信奉海神的自由吗?”

        洛克答道:“有,当然有!”于是柯孟超就这么写了。

        根据这一原则,派生出另一条更重要的规定:任何人或组织,在非索港设立宗教机构,其宣扬的教义不得违反自由原则,其禁止性内容如下——

        一、对不信奉本宗教神灵者,进行威胁、恐吓、污蔑、贬低或丑化。

        二、阻挠与禁止信众不再信奉本宗教神灵,对他们进行威胁、恐吓、污蔑、贬低或丑化。

        三、宣杨公民必须信奉本宗教神灵,否则就会遭到报复与惩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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