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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章 合约 (3 / 1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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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刘星语犹豫片刻,加上了一个条件:如果作者要将该作品授权给其他任何演唱者演唱,则不得使用《三国》的剧版编曲,这一版编曲,是属于公司的,而将作品另外结集出版成别的唱片,也遵循此理,且该唱片出版,需要在《三国》原声碟正式上市满三年之后……

        孔泉紧接着就提出:《三国》的剧版编曲的版权,理应属于编曲者,也即彭向明,它和词曲一样,仅仅只是授权给《三国》使用。

        刘星语又说:合约一旦签订,将聘请彭向明担任《三国》的音乐副总监,会给出创作费用,所以这部分创作的版权,理应属于出资聘请的剧组方。

        …………

        仅仅只是一个授权范围,这大约是这次合约谈判的基础和前提,两个人就你来我往的争了二十多分钟,虽然彭向明一开始糊涂,但后来越听越明白,当然,他也就不难发现,孔泉虽然提起问题来咄咄逼人,但其实他却一直都在退让。

        这是双方的谈判基础决定的。

        弱势的一方,只能以让步求合作。

        但是客观的说,他退的应该算是稳扎稳打。

        在这方面退一步,就在另外一方面要求进一步。

        二十多分钟之后,关于这个问题,双方总算是达成了基本的一致,但孔泉也留出了后面要求加钱的口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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