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1982年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和2001年《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》,国际海域的财产应属于全人类共有或公有,抑或可认定为“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”,只有国际社会或相关国家才有权管理和处置这些海底的遗留物。
因此,国际社会和各有关国家都有权对违法的打捞行为进行管理,但是目前在这些海域,各国执法的分割状态,再加上国际法本身靠的是自觉性去执行。
基本上可以说是没有丝毫强制力的。
如果有人不遵守,尤其是强国的打捞公司不遵守,这国家法就形同虚设。
“老板,公海的东西可以随便打捞,那别人家领海里头的东西就不能乱来了吧?”
叶凌虚问道。
“那是自然,领海内的沉船打捞,由各国国内法界定,而领海之外海域的沉船打捞,则属于国际法的管制范围,这些海域主要包括各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国际海域中的公海两个部分。”
张天元回答道:“一般来说,专属经济区也被很多国家认为是自己的海域,所以想要打捞,最好的地点就是公海。”
“这样啊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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