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8章 干一行灭一行 (2 / 8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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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双方很快进入了唇枪舌剑的交锋,原告一方没有请律师,就是原告人顾辙自己发言。

        顾辙先简述了一下他搜集到的事实认定部分、并就实施认定的证据进行双方质证。

        整个过程持续了大约半个多小时,比较枯燥,但已经算很快了。

        因为双方对于事实部分并没有分歧,大家都认了就是这么个情况,也就没什么好赘述的。

        双方的主要分歧,在于对事实的法律性质认定、法律条款的适用上。

        质证结束、进入法律意见陈述环节,顾辙开始侃侃而谈:

        “尊敬的审判长,基于上述认定事实,我方认为被告侵害了‘天元光学’持有的天元商标、品牌的公众曝光度、品牌宣传利益,事实上违反了商标法第52条第4款之规定:

       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:(四)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,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。”

        (注:我国商标法经过了多次修订,这里说的第52条第4款,针对的是2001年修订、书中2003年时适用的法律。目前的最新版即2019修订,该条款已经挪到了第57条第5款。)

        顾辙此言一出,对面的律师自然也要陈述意见、慢慢反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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