双方很快进入了唇枪舌剑的交锋,原告一方没有请律师,就是原告人顾辙自己发言。
顾辙先简述了一下他搜集到的事实认定部分、并就实施认定的证据进行双方质证。
整个过程持续了大约半个多小时,比较枯燥,但已经算很快了。
因为双方对于事实部分并没有分歧,大家都认了就是这么个情况,也就没什么好赘述的。
双方的主要分歧,在于对事实的法律性质认定、法律条款的适用上。
质证结束、进入法律意见陈述环节,顾辙开始侃侃而谈:
“尊敬的审判长,基于上述认定事实,我方认为被告侵害了‘天元光学’持有的天元商标、品牌的公众曝光度、品牌宣传利益,事实上违反了商标法第52条第4款之规定:
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:(四)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,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。”
(注:我国商标法经过了多次修订,这里说的第52条第4款,针对的是2001年修订、书中2003年时适用的法律。目前的最新版即2019修订,该条款已经挪到了第57条第5款。)
顾辙此言一出,对面的律师自然也要陈述意见、慢慢反驳。
内容未完,下一页继续阅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