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75章 现场开庭 (2 / 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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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“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请求。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,原告系被告的社员。

        依据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,农民专业合作社系平等主体之间按照自愿联合、民主管理、按盈余比例分配收入等原则设立的互助型经济性互助组织,其与社员之间没有明显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。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。

        答辩完毕!”王川道。

        “原告举证!”女法官道。

        “证据一,微信聊天记录,证明是被告合作社让原告去跑业务的,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。

        证据二,原告出差去外省的差旅费,一共是六百二十元,证明原告实际为合作社付出了劳动。

        举证完毕!”原告代理人道。

        “被告,质证!”女法官道。

        “证据一,微信记录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被告认可,但是该微信记录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。

        原告系被告的社员,其因合作社业务需要而出差,且仅有一次。作为一个社员见到合作社产品滞销,心里着急,与合作社沟通后出去为产品找销路,这本无可厚非,而且应该鼓励,毕竟只有合作社盈利了,社员才能有收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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