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32章 他山之石 (3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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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1989年,美国政府对该法进行了修订,颁布了《政府道德改革法》,将官员离职后从业行为受限的范围扩大到国会议员和国会高级官员,对行政部门官员离职后行为的限制条款也作了修改,还规定中下级官员也要申报个人及亲属的财产。

        1992年,联邦政府道德署颁布了《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》,在礼品、利益冲突、滥用职权、兼职、职外活动等多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,并附有大量实例。这是一部跨部门的法律,是对前两部法律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,集中体现了从政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。

        除此之外,美国政府拥有无所不包的公开系统,除了军事等国家机密,政府部门的所有文件资料和数据都对外公开,公众可以随时了解政府的工作。

        而无处不在的监督网络,更是能够对政府官员进行有效的约束,除了党派之间的监督,公众对政府的监督,媒体的监督力量,更加不可小觑。

        在美国,媒体监督可以说是除了立法,司法,行政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,新闻的高度自由,使他们成为美国利益的忠实的看门狗。

        无论政府做任何事情,都会感到,他们的背后,有一双眼睛在盯着,不敢稍有懈怠,否则,便引发一连串抨击与质疑的声浪,令官员们焦头烂额,却又无可奈何。

        张阳在材料中举了个例子,三年前,有个越南人,因为移民手续久拖不决,去找市议员申诉,议员暗示某种品牌的葡萄酒不错,于是越南人买了一件送过去,手续马上就批了下来。

        结果,媒体很快知道了这个事情,马上报道了出来,市政府责令这位议员要么辞职,要么等待道德委员会和警察调查核实被判刑。

        最后,这位议员因为区区两百多美元的受贿问题,被迫辞职,媒体监督的力量之强大,法律制度的严厉,由此可见一斑。

        为了保证廉政建设,美国的政府机构里,还设有人数不等的道德官员,独立开展工作,一般每两年轮换,他们的工作,是针对从事不同工作的公职人员,进行具体教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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