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六十五章刘翠兰诉冰湖乡政府行政纠纷… (1 / 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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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2002年4月十日上午,刘翠兰诉冰湖乡政府案在临海县法院第9法庭开庭审理。

        行政庭庭长罗建文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。

        “被告冰湖乡政府的决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。原告并没有多占第3人的承包地,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冰湖乡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。”受临海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,担任原告代理人的王大发首先提出了自己的起诉意见。因为刘翠兰多次找市县局相关部门投诉,临海县司法局决定对刘翠兰行政诉讼案实施援助。

        “我方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。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!”被告的代理人丁山,星河律师事务所现在的主任简要提出了自己的答辩意见。

        罗庭长略微吃了惊,皱了皱眉头:“请丁律师举证原告签收决定书的时间”

        “原告向法庭举证照片两张和录像视频段。向法庭说明的是照片和视频上均有电子设备自动形成的时间。”丁山回道。

        “请丁律师具体解释照片内容和播放录像!”罗庭长指令道。

        “原告看下照片,编号的照片上是原告和面前放着的案涉决定书的合照。编号2的照片是决定书和原告伸出的拿着决定书的只手的局部照片,实际上是个特写。下面我们播放录像。”随着丁山的声音,审判庭雪白的墙壁上出现了送达的动态过程:

        “刘翠兰同志,我是邮递员小张,受乡政府指派,送份决定书给你,请你签收下。”个穿着邮递员工装的小伙子把行政处理决定书双手递给刘翠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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