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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8.观法场 (4 / 9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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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其中有个翻异别勘制度,看起来充满了人情味,就是任何死刑犯只要在被行刑前大喊冤枉,那么他就会被发还重审,从而延迟死刑。

        这个时候官府需要另派官员复审,或者另派一个司法机构重审,以示公正,一般需要小半年才能重新将流程走一遍。

        当然,为了防止有人利用这个制度拖

        延时间,逃避制裁,这每个人翻异的机会是有限的,北宋时是三次,此时是五次。

        也有例外的,比如宋孝宗时期,算是比较政治清明,据说有个人被判了死刑,但一直不服,每到处斩前就大喊冤枉。

        可能是为了让犯人心服口服,居然让他如此伸冤十多次,最后连审判的官员都熬不住了,明明找不出犯人无罪的证明,可这人就是坚持喊冤。

        最后没办法,只好请示孝宗,孝宗也不知道是怎么想的,还真就御批其免于死罪,让犯人捡回了一条命。

        因此在大多数时候,宋朝每年处决的死刑并不多,有个别年份更是一个都没有。

        在赵孟启看来,这种事情其实也是一种司法不公,甚至多少还有点虚伪,所以也不觉得自己不按律法判刑有什么问题。

        另外,对官吏犯罪更是特别宽容,宋刑统甚至规定,「在官犯罪,去官事发,或事发去官,犯公罪流以下勿论,余罪轮如律。」也就是离任后,有些罪名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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