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7章 誓言 (1 / 7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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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“那么,有请第三排中间位置那位穿着灰色衣服的男同学提问!”主持人笑着向第一位学生摆出邀请的手势。

        “尊敬的科恩先生,您好!”那位男生站起来,提出自己的问题“我叫纳修,大四法学系学生,来自西北部边境州。那里高山险峻,土地贫瘠,没有发达的工商业,发展很慢,人口也不算多,自古以来就被称为神眷未至的土地。如果法律是要体现多数人的利益,那这里的人民是否属于不被重视的少数群体呢?如果是这样,宪法如何体现公平性呢?作为一个即将毕业的法学生,我对这个问题感到有些迷茫,请科恩先生给予指点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这位同学,很遗憾告诉你,宪法的平等概念并不完全等同于公平。”科恩神色冷峻地说“公民生而平等,指的是本国公民天生应拥有人权与自由发展权,这是与个体密切关联的精神层概念,也是个相对可行的理想与信念,所以作为共和国的法理核心并写入宪法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而公平,习惯上更多指的是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原则,这是与个体相对分离的物质层概念,也是实际上很难实现的偏空想理念,因为人生而不公平,生理,家庭,社会关系与资源,统统天生不公平,而且随着时间的发展会更加不公平。”科恩放缓语调说“以学校的操场为例。宪法保障你进入这个操场比赛的平等权利。你所认为的公平可能是当你进入赛道时,应和别人在同一条起跑线上比赛,但问题是有些人早就跑到前面去了,把他们拉回来和你一起比,或让你到他们的位置一起比,对你的公平却是对别人的不公平,而对你一时的公平也可能变成下一刻对你的不公平,这反而有悖于平等原则和人权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绝对公平是不存在的。”科恩总结说“法理和宪法反映特定社会基础条件和发展目标,不应该引入空想式的概念。公平虽然听起来很美好,但如果作为法理核心,可能会引起法律体系的絮乱,拖累整个国家的发展效率,削弱国家潜能,反而形成更广泛的事实不公平现象。所以,宪法不体现公平性,但法律可以从国家福利与救济方面来照顾少数地区和群体,保障一定程度上的公平性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当然……也许是我们的智慧还不足以构建能体现公平的法理。或许在未来能有一种包括公平、自由、平等乃至效率的宪法,那肯定是另一种法理思维,法制体系和政治制度了,但至少对于现在的我们来说,是无法想象的。”科恩笑着提了个假设。

        “明白了,谢谢科恩先生。”那位名叫纳修的男生点点头,叹过一口气后,若有所悟地坐下。

        “好的,同学们反应都很热烈呢!”佐霖看了一下全场,再次点名“请第五排左起第三位女同学发言!”

        “谢谢!尊敬的科恩先生,戴莎女士,我是法学系大三学生莎拉。”女生提问说“我们国家根据宪法精神制定了三权分立原则,但从实践上来看,似乎立法、行政和司法各有一些职能重叠的权限,这是否会削弱三权制衡的设计初衷呢?”

        “哈,现场缺乏一个行政机构的人来讲解呢。”科恩笑了一下,举例说“这位同学,你指的是国家行政院的紧急行政令么?那确实是宪法所允许,由立法院转授的权力,授予国家行政院在战争、重大灾害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等特殊情形下,可出具相当于临时立法效力的紧急行政令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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