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6章 判决 (1 / 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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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法庭的流程进入后半程。首先,由安杰作最后的辩护发言。

        “先生们。”安杰走到陪审团席之前,对着这些关键先生们开始演讲“如前所述。我的当事人,德肋先生,并不是一个完美的圣人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醉酒猥琐,自控力低,口无遮挡……甚至在夜晚的大街上公然骚扰一个刚成年少女,真是令人作呕。”安杰毫不留情地鞭挞他的当事人“作为一名法务人士,我绝不会去掩盖这种污点,错了就是错了。而他因此被拘押,都是罪有应得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他活该为其不堪行为买单,但是。”安杰话锋一转,声调也有所提高“却配不上之后强加于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名。除去上述污点,德肋先生同时也是一个勤劳,负责,好心的人。德肋先生愿意牺牲工期和产量,让工人放假去参加当地庆典节日,还给值班工人额外补贴。诸位先生,如今工人每天10到12小时的工作时间,乃至全年无休可都是常态。他这么做,简直就是在对抗他的老板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同时,他又很谨慎和负责。”安杰继续描述“对于因故不能及时外运的货物,他会在存放期内进行突击检查。这是一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,不因快捷运输制度而放松要求。当然,也可理解为这个人天生胆小,怕出事。事实上,如果事故当晚他仍留在矿区并去检查货柜,那死掉的将会是他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所以,就德肋先生本人而言,就是个一生仅此一次污点的普通人。没有不幸的家庭背景和成长经历,也没有离奇的邪教信仰或密切往来,这样一个普通又胆小的人,怎么会突然想去干伤天害理的事情?他的动机是什么?没人,包括公诉人能说得清。”安杰耸起双肩表示怀疑。

        “让我们看看德肋先生被指控的罪名吧,所谓的危害公共安全罪。”安杰分析说“月铃矿区的不幸事件是事实,不可否认。问题在于,谁,以什么方式,实施了无差别的故意伤害行为。从控方提供的证据及证言来看,始终无法清晰回答被告犯罪的故意性与行为逻辑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先从作案工具看。”安杰挑出一个关键点继续讲“公诉人坚持所谓不明致命生物是造成值班工人死亡的直接原因,而德肋先生与那些危险东西有联系,所以指控其犯有危害公共安全罪。这在逻辑上根本站不住脚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我们可以先不考虑那些难以理解的不明致命生物机制。”安杰举了个例子“就以枪击案为例。假如一具尸体的旁边掉了一把枪。公诉人连这把枪能否开火、有无被用于击杀死者的关键问题都搞不清楚,就单方面认为其合法持有人故意用该枪杀人。先生们,这合理吗?”

        “回到这起案件,德肋先生在其中的角色和处境是差不多的。更何况,他并非不明致命生物的持有人。他只是一个矿区主管。现在,他管理下的庞大矿区中,某个仓库里的某个货柜,在6月16日没发现过异常物体,6月17日突然混进其中的不明生物暴起杀人。然后,公诉人以此为理由,指控事故当晚不在场的德肋先生对此负有法律责任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这真荒唐。”安杰摇摇头,摊开双手接着讲“就如我之前所说的,这起案件的疑点始终没被解释清楚。第一,德肋先生亲自或指使别人搬运不明致命生物了吗?没有证据。第二,既然不明致命生物被证明是从货柜中出现的,那之前又是如何安全装进去的?也没有证据。第三,不明致命生物到底如何杀害值班工人的?为什么只对两个本地人造成轻伤?还是没有证据。就凭这三点,甚至无需去质疑那些东西是否为所谓的不明致命生物,都能看出一条似是而非的逻辑链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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