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各郡城设立比武场,在县衙官员、更高品级武者、臻武司武吏,以及全城百姓的面前,光明正大的比试。只是决胜、还是决生死,还是处理恩怨,都可以,签下正式契约即可。
前者,私下比斗,仅限于五人以下,且若有生死之分,活下来的,需要拿着双方武籍,去临近县衙报备,便不会被定为杀人案件。
后者,私人比斗可以,但主要还是用来解决门派恩怨,像是以前满江湖敌视阡陌崖,那就可以向阡陌崖所在郡城报备,下达战书,若被接受,则可以双方定下比斗人数和方式,光明正大的去拼个胜负、生死出来。
但这种比斗,也得限制在双方各二十人以下。
再多,例如以往那种动辄灭门灭派的情况,将不再被允许。
第三条,是对各门派武人数量的限制。
很多江湖门派,动辄数百上千人,这其实是极大的影响了农耕的。
要知道这些武人,多半都是身强力壮的年纪,也都应该是各家百姓家中最重要的劳动力,他们不事生产,即便是有其他收益,家中不缺吃喝,不陷贫苦,推及全国,也是大璟年收的极大损失。
何况这些人,很多自己就勉强温饱,常年在外也没有被分田地,不能使家业富足,乃至吃了官司,要么下狱要么流亡天下,或是躲在门派里不敢大张旗鼓露面,还连累家中被罚抄金银、收没了田地的都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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