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98章:劳改创收 (2 / 7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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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大明律法对于主审官来说,更大的程度是参考,案子怎么判决,无须依据什么律法条文,大概能搭上边就可以了,一切解释权,俱归主审官。

        在遇到审判案件时,主审官的个人偏向,将会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。

        比如一個重刑犯,他但善于辩解,演戏,只要能打动主审官,本来够死刑的标准,指不定都能当庭释放。

        当然,一般情况下,打动主审官的,还是看银子的份量,份量越重,自然就越容易感动到主审官。

        像是知县,几乎是集三司合一的存在,很多更加夸张的案件,就是这么判出来的。

        加上官职调动,时间长了,自然就形成官官相护。

        而朱英想要做的,就是打破这个惯例,让百姓也能在一定程度上,遭受到不公的时候,也可以和官员抗衡。

        在这一步,朱英也是有所准备。

        治安司的存在,就是先剥夺知县的武装力量,现在要干的,就是拿走他们的审判权。

        这样的做法,一定程度上是对官吏的特权进行了削弱,即便是地方官员,也不敢肆无忌惮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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