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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19章 罪与罚 (2 / 1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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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第五伦只道“卿受诏来此,却不着官服、印绶,为何?”

        董宣面无表情地回答“臣如今是待罪之身,自当如此。”

        第五伦问道“那且说说,汝何罪?”

        董宣却道“太守二千石犯罪,若兖州牧在,则兖州牧定罪,如今兖州牧缺,则该交由廷尉来断,不该由罪臣本人置喙。”

        第五伦笑道“廷尉丞随驾而行,对你的断罪早已有结论,只是听你一说。”

        董宣再拜“其罪一,残贼多滥。”

        魏国的法律不可能凭空创造,很大程度上是延续汉、新,源头则追溯到秦律去了。在法律里,贼寇也是受保护的对象,俘虏与之相似,若是官吏办案时不分青红皂白,杀戮太重,超过了犯人该受的刑罚,亦是罪过。

        比如汉成帝时,有一位酷吏尹赏,去江夏郡做太守,因为“捕格及所诛吏民甚多”,犯了残贼罪,被免职。

        没错,对残贼罪的处罚,就是免职,这也是董宣自去官服印绶的原因。

        直到出了这么大的事后,第五伦才注意到这条律令的漏洞残贼罪太简略,甚至没有按照滥杀数量的量刑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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