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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19章 罪与罚 (3 / 1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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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这是有历史缘由的,与“残贼”相反的一个罪名,则是纵囚,也就是故意减轻罪犯处罚,在律令上,纵囚则与贼人同罪!一个官吏若是背上这罪名,极可能丢性命的!

        如此一来,残贼顶天免官,纵囚却可能掉脑袋,那肯定将罪往重判啊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五伦对此反思“汉文帝虽去除肉刑,但律法依然严苛。上下相驱,以刻为明,严酷者获得公名,判案平缓者却有后患。这亦是造就汉时酷吏过多,对待平民百姓处置过于酷烈的原因?”

        第五伦遂有意加大对“残贼”行为的处罚,好歹划个红线。不过这都是后话,董宣犯法在修律之前,还是得按原来的判。第五伦虽然搞过弄死渭北诸多豪强的冤假错案,但在对待自己颁布的法律时,还是颇为严肃的,绝不会因为个人情绪、喜好就带头破坏。

        虽然是落后的封建法律,维护统治阶级利益,但有法,总比没法强啊。

        而堂下,董宣继续自陈其罪道“其罪二,无令擅为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陛下去年刚颁布了战时律令,若非两军交战,斩贼、俘百人以上,当禀于将军,千人以上,禀于天子。百人以下,太守二千石及偏将军方能自决,若有尚方斩马剑在,亦可自决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定陶处决俘虏多达一万一千零五百三十六人,而臣既未能禀报马国尉,又不曾报于陛下决断,且无御赐宝剑在身,乃先斩后奏,此为大罪也。”

        第五伦反问“那此罪当如何处置?”

        董宣道“魏律上承汉、新两代,有矫制之罪,又分为矫制大害、矫制害、矫制不害三级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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